第767期【建诺每日法评】:法考机构“挖角”+宣传使用“学习包”等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日期: 2022/08/24
法考机构“挖角”+宣传使用“学习包”等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两家知名法考培训机构的不正当竞争案件,认定北京瑞达成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达公司)使用课程名称、校区名称等行为,聘任原为北京厚大轩成教育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厚大公司)知名授课讲师并宣传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驳回厚大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为第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混淆行为要求以“有一定影响”为前提,该案中厚大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钟秀勇讲民法”等图书名称、“北京校区”等校区名称、“通关私塾班”等学习班名称、“汉中广场”等培训地点名称经其推广宣传已“有一定影响”。因此瑞达使用相关图书名称、课程名称等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厚大公司及其讲师在相关授课协议的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如果任何一方存在违约行为,应当由劳动合同法或者雇佣合同约束,而并非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范畴。针对瑞达公司对蔡雅奇等讲师的聘任行为,由于司法考试(或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培训行业基本采取商业化运作模式,故通过提供更好的发展空间或福利待遇等方式吸引人才是经营者通常会采取的竞争手段,符合市场竞争的客观规律。因此瑞达公司的聘任讲师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点评人:陈社汉 ,毕业于暨南大学,知识产权法学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