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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6期【建诺每日法评】:“搭顺风车”中交通事故损害的责任认定

日期: 2022/08/23


“搭顺风车”中交通事故损害的责任认定

       基本案情:2018年4月9日凌晨,应某(时年15周岁)驾驶二轮摩托车搭乘朋友,与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自身和搭乘人员受伤及两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中应某负主要责任,货车司机负次要责任,搭乘人员无责任。
       法院认为,搭乘人员因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和扩大均存在过错,依法应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搭乘人员虽为未成年人,但是其应有相应的识别能力。在明知应某未成年、不可能持有摩托车驾驶证且共同搭乘超过普通二轮摩托车的荷载人数的情形下,仍自甘风险搭乘该摩托车并且未佩戴头盔,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
       好意同乘即通常所说的“搭顺风车”,在好意同乘致害中,好意人过错和搭乘人员自身过失等因素的介入,导致双方责任承担不同于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如何认定双方的责任承担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对此,《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此类案件中,一方面要考虑好意人过错,也应当考虑搭乘人员是否存在过错。若同乘人明知驾驶人酒驾、无证驾驶、疲劳驾驶、对驾驶人危险行为未加阻止等,搭乘人员知悉车辆之危险性仍然同乘,且危险性是搭乘人员作为“理性人”应当预见的,则构成“自甘冒险行为”,但并不因此排除好意人责任,而是适用过失相抵规则予以减轻,可减轻好意人之赔偿责任。
       好意同乘法定减轻与过失相抵规则是彼此独立的责任减轻事由,一方面,好意人可基于双重理由而获责任减轻;另一方面,即使好意同乘减责事由不成立也不妨碍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



点评人:高德凯,东北财经大学法学学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