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5期【建诺每日法评】:人事主管未签订劳动合同能否主张双倍工资?
日期: 2022/08/21
人事主管未签订劳动合同能否主张双倍工资?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未与人事主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人事主管诉请用人单位支付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因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系当事人主管的工作职责,人事主管有义务提示用人单位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人事主管如不能举证证明其曾提示用人单位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不应支持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刘某于2015年3月10日入职某公司,担任人事主管职务,主要负责人员招聘、培训、薪酬管理工作。2015年7月25日离职,并于当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刘某的仲裁请求被仲裁委驳回后。刘某不服裁决诉至法院。刘某诉称,其入职后一直要求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一直遭到公司拒绝,但刘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辩称,刘某身为人事主管,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管理是其本职工作,公司认为刘某是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以达到牟利的不法利益。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后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在2018年第7期发布的指导案例。
法律评析: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法条指的是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必须承担支付每月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如果是由于劳动者故意或不愿意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则不适用于该条款。从立法目的来看,该法条是为了引导劳动关系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规范用工行为。但现实中往往有人曲解该法条,认为凡是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都可以每月得到两倍工资,为了得到两倍工资,个别劳动者甚至挖空心思、想方设法、故意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人事主管是单位聘用的人事管理负责人,是单位授权对本单位人事事务进行全面管理的代表,与包括其本人在内的全体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其职责所在,单位不应承担人事主管未签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但是,如果人事主管提示过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依然未与其签订,则人事主管可主张二倍工资。这种情况下,需要人事主管提供单位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否则其诉讼请求可能无法得到仲裁委或法院的支持。
点评人:麻嘉欣,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为杜福香律师团队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