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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8期【建诺每日法评】:保险公司是否对高温工作中暑死亡承担保险责任?

日期: 2022/08/11


保险公司是否对高温工作中暑死亡承担保险责任?

       案例:刘女士是一家船舶公司的员工,某年8月因在船舱内工作是高温中暑,经抢救无效死亡,人社局认定为工伤死亡。此前公司曾为员工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额40万。刘女士去世后,家属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公司则辩称刘女士是因中暑死亡,医学上属于疾病而非意外,根据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情形,公司无需承担保险责任,故家属诉至上海浦东法院。
       上海浦东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条款载明,意外伤害是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其次,合同在责任免除部分未将中暑列入意外伤害的免责范围,也未对疾病的具体情形是否包含中暑作出说明、解释,保险公司以该条款作为拒赔理由,提出中暑属于疾病范畴,依据不足,不予采纳。公司为刘女士投保意外险,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其支付保险金40万。
       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刘女士因中暑而死亡,直接原因在于工作环境中的高温引发身体机能变化,是外来因素所致,符合意外伤害的外来特征;并且在工作时发生中暑事故,具有突发性和不可预见性,亦没有证据显示死亡是其自身疾病导致,因而刘女士死亡符合“意外伤害“的情形”。对于中暑身亡属不属于意外险的赔付范围?本案法官表示,我国《保险法》仅明确了意外伤害险的制度,但对为“意外伤害”未作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纠纷时,一般会结合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被保险人的过往身体状况和导致死亡的最直接原因等, 确定是否符合“意外伤害”,若确实符合,且保险合同中未对中暑致死做约定,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承担理赔义务。



点评人:卢晓菁,现为梁当利律师团队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