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6期【建诺每日法评】:年终奖发放之前已经离职的劳动者能否获得年终奖?
日期: 2022/08/09
年终奖发放之前已经离职的劳动者能否获得年终奖?
【案情】
房某于2011年1月到某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下称保险公司)工作,双方之间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履行日期为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约定房某担任战略部高级经理一职。2017年10月,某保险公司对其组织架构进行调整,决定撤销战略部,房某所任职的岗位因此被取消。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等事宜展开了近两个月的协商,未果。12月29日,保险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协商达成一致,向房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房某对解除决定不服,经劳动仲裁程序后起诉要求恢复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诉求2017年8月-12月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17年度奖金等。保险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年终奖金根据公司政策,按公司业绩、员工表现计发,前提是该员工在当年度10月1日前已入职,若员工在奖金发放月或之前离职,则不能享有。据查,保险公司每年度年终奖会在次年3月份左右发放。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原告房某2017年8月-12月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92500元;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房某2017年度年终奖税前人民币138600元。
【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系用人单位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依据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不符合员工手册规定的年终奖发放条件时,劳动者是否可以获得相应的年终奖。对此,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强制规定年终奖应如何发放,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员工的业绩表现等,自主确定奖金发放与否、发放条件及发放标准,但是用人单位制定的发放规则仍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对于在年终奖发放之前已经离职的劳动者可否获得年终奖,应当结合劳动者离职的原因、时间、工作表现和对单位的贡献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本案中,保险公司对其组织架构进行调整,双方未能就劳动合同的变更达成一致,导致劳动合同被解除。房某在保险公司工作至2017年12月29日,此后两日系双休日,表明房玥在2017年度已在大都会公司工作满一年;在保险公司未举证房某的2017年度工作业绩、表现等方面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房某在该年度为保险公司付出了一整年的劳动且正常履行了职责,为保险公司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关于房某在年终奖发放月之前已离职而不能享有该笔奖金的主张缺乏合理性。故对房某诉求保险公司支付2017年度年终奖,应予支持。
点评人:刘国欣 ,具有多年市直机关单位工作经验,专注于劳动争议纠纷、婚姻家事、民商事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