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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0期【建诺每日法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后是否可以反悔

日期: 2022/08/03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后是否可以反悔
      
        周某于2016年2月入职某事业单位从事报保安工作,双方约定月工资为2000元。2022年2月,周某年满60周岁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决定不再继续聘用周某。期间由于周某工龄太短导致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单位没有为其交纳养老保险。作为补偿,在周某要求下双方签订了《协议书》,约定按周某每工作满1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周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后用人单位认为周某达到退休年龄导致终止劳动合同,不愿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且劳动仲裁以周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周某诉之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周某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书不存在上述情形,应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应当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有效。
       通过上述案例提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注意以下问题:1、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签订的协议一般情况下,双方均应遵守;2、如果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可以予以确认无效或撤销。



点评人:赵玲玲,现为徐宏律师团队助理,专注于民商纠纷等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