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1期【建诺每日法评】:劳动合同因到期终止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日期: 2022/07/23
劳动合同因到期终止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基本案情:
周某自2018年4月14日起到某电力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至2021年3月12日,其间某电力公司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并按月发放工资。2021年3月12日,某电力公司向周某出具《终止劳动合同协议》,并于3月17日向周某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单方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周某据此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电力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仲裁委裁定予以支持。某电力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判决某电力公司支付周某2018年4月至2021年3月经济补偿金。
案件评析:
周某与某电力公司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各自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除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某电力公司不存在与周某协商续签劳动合同且在提高劳动待遇后周某拒绝续签的情形,因此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本案涉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也是当前最常见的劳动合同形式。但劳动合同期满后,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关系。为保护劳动者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当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或降低劳动合同条件续订,劳动者均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点评人:何山,西南政法法学学士,广东建诺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骨干,擅长于知识产权和保险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