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2期【建诺每日法评】:擅自使用他人商标作为搜索关键词引流,构成商标侵权?
日期: 2022/07/25
擅自使用他人商标作为搜索关键词引流,构成商标侵权?
原告乐清市某餐饮公司为A炸鸡系列商标的所有权人,在全国范围内开设了多家门店。2021年7月,原告发现被告在某搜索引擎中,将原告所有的商标名称设置为搜索首页中商业推广的关键词,并在搜索链接标题及标题下的推广内容中使用“A炸鸡”名称,但点击进入网站后显示的内容却是与原告有同行业竞争关系的B炸鸡加盟广告。经查询,涉案网站的备案主体系被告安徽某网络信息公司。原告认为被告将“A炸鸡”设置为链接标题关键词误导公众,侵害了其商标专用权。2021年10月22日,原告诉至乐清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A炸鸡”注册商标合法有效,应受到商标法的保护,被告的行为侵犯原告商标权,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5万元。
商标关键字的出现在搜索结果页面,对相关公众而言能够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此种带有商标性质的使用行为,应当受到商标法的规制,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构成侵权。
点评人:陈社汉 ,毕业于暨南大学,知识产权法学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