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9期【建诺每日法评】:一人公司股东如何举证证明与公司财产的分离?
日期: 2022/07/19
一人公司股东如何举证证明与公司财产的分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那么,一人公司的股东到底如何举证证明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分离?
最高人民法院曾审理过的《弈成新材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湘电风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的判决书对这一问题作出了较好的回应。该案中被告湘电风能公司和湘潭电机公司(系湘电风能公司的唯一股东)为证明相互财产独立提供了以下证据:湘电风能公司注册资金变化及出资情况、湘电风能公司的财务制度汇总、湘电风能公司与湘潭电机公司的三年财务审计报告、湘电风能公司与湘潭电机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内部章程。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如股东和公司能举证证明,其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上做到分别列支列收,单独核算,利润分别分配和保管,风险分别承担,应认定公司和股东财产的分离”。因被告已初步证明股东与公司财产独立,而原告未能提出相反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财产混同行为,认定湘电风能公司和湘潭电机公司不构成财产混同。
根据上述判决,当股东及公司的举证达到可以证明“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上做到分别列支列收,单独核算,利润分别分配和保管,风险分别承担”的程度时,法院应当认定股东与公司财产分离。具体到证据而言,一人公司及股东可提供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或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所附财务会计资料证明二者财产分离。在审计报告无法证明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各自独立时,应提交公司的财务账册、账簿或记账凭证等记载公司经营过程中财务收支明细的证据。
在此提醒所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一定要注意设立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公司经营过程中财务会计资料的原始凭证,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以上种种措施,均可以起到留存反映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财务独立性证据的作用。
点评人:麻嘉欣,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为杜福香律师团队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