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07期【建诺每日法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否需要考虑参与度?
日期: 2022/06/16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否需要考虑参与度?
被告王某驾驶轿车与原告荣某发生刮擦导致荣某受伤,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王某驾驶的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三者险。经鉴定,荣某伤残等级为一处九级及一处十级,损伤参与度评定为75%,因骨质疏松,其个人体质的因素占25%。后荣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赔偿,保险公司辩称:损伤参与度为75%,故残疾赔偿金应当以0.75的系数计算。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时应当根据受害人对损失的发生或扩大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分析,原告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并非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残疾赔偿金依照参与度进行扣减无法律依据,法院最终未采纳保险公司的意见。
本案为最高院指导性案例,笔者认为应当提炼核心要素进而判断其他涉及参与度的案件是否参照适用,如:1、责任大小;2、自身因素。本案受害人被认定不负事故责任,且骨质疏松系人体正常衰老的表现,本身仍是健康个体。区别于本案,如在受害人被认定负有事故责任或存在危重疾病等多种影响因素的情况下,应当结合案情分析而不宜直接照搬套用。
点评人:吴耀行,多年保险理赔纠纷处理工作经验,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人民调解员。专注于合同纠纷、不良债权、保险有关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