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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8期【建诺每日法评】:子女抚养关系可变更

日期: 2022/06/17


子女抚养关系可变更

       杨生和黄女士协议离婚,约定孩子小杨由母亲黄女士抚养。因黄女士认为小杨不适应学校生活,小杨自2017年起没有再到学校参加学习。父亲杨生认为黄女士的做法不利于小杨的健康成长,故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母亲黄女士作为直接抚养小杨的一方,在无特殊情况下让小杨长期辍学在家,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的规定,由父亲杨生抚养小杨未改变孩子的成长环境,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故支持了杨生的诉讼请求。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父母双方可以通过协议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孩子的抚养问题。在确定孩子抚养权归属后,父母双方仍可以协议变更子女的扶养关系;如出现下列情形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变更孩子的扶养关系:①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伤残无力抚养子女;②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③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④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点评人:张瑞娟,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为执业律师,擅长于民商事、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