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06期【建诺每日法评】:维权有道
日期: 2022/06/15
维权有道
在生活中,常常存在一些被误以为应该遵守的侵权规定,作为普通公民应该如何在这样的大环境中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以下是在我们生活中普遍存在的侵权现象及维权电话:
1、公共经营场所,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均属于餐饮业制定的违反《民法典》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霸王条款,是餐饮行业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中作出的对于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而在全社会倡导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大环境下,餐馆、饭店还顽固地坚持设置最低消费,将直接推升过度消费,应该彻底取消。遇到类似情形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消费者投诉电话:12315。
2、在餐厅吃东西,发现异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食品安全投诉电话:12331。
3、公司规定试用期内辞职不计发工资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工资是劳动者提供劳动获得的报酬,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就应当及时足额的支付工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辞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折算工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劳动保障维权电话:12333。
点评:周晓萱,现为梁当利律师团队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