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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8期【建诺每日法评】:股东在公司破产前违规取得的分红款是否应当返还?

日期: 2022/06/07


股东在公司破产前违规取得的分红款是否应当返还?

        基本案情:2013年4月3日,黄某通过受让方式取得某公司10%的股权,且在2014年9月至2016年7月期间,通过财务人员个人账户从公司取得563万余元的款项。
        其中,从财务人员制作的收入分配表内容来看,黄某所取得的563万元款项属于收入分配,且其他股东也完全按照持股比例从公司分取款项。但早在2013年公司就因不能对外清偿债务而被债权人起诉。2016年7月,债权人李某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严重资不抵债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
        2016年8月,法院裁定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并指定管理人;后管理人经审计,确认公司资不抵债,而后法院宣告公司破产。破产过程中,管理人以黄某违规分红为由,诉请其向公司返还563万元的款项;黄某则以其收入为正常收益,且自己并非董事高管不清楚公司的经营状况为由拒绝还款。
        法律点评:首先,在法律性质上,黄某所取得的款项属于分红款。黄某虽然没有直接从公司取得款项,但是其通过财务人员个人账户取得的款项仍属于公司财产,且根据财务人员制作的个人收入分配表的记载,公司的其他股东均是按照股权比例从公司取得款项的,因此该笔款项的法律性质应被认定为分红款。
        其次,从分红条件上看,在黄某取得公司的分红期间,公司已经陷入了严重亏损状态,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分配税后利润,应当先弥补亏损,并提取百分之十的法定公积金之后,才能分红;因此公司未经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即分红,属于违法分红。根据《破产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因此黄某通过违法分红所取得的收入应当予以返还。本案后经法院审理,支持了管理人的诉求。



点评:赵霜霜,法学专业,专注于合同法、公司法、劳动纠纷等民商事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