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97期【建诺每日法评】:用人单位依末位淘汰制对员工调岗降薪,违法吗?
日期: 2022/06/06
用人单位依末位淘汰制对员工调岗降薪,违法吗?
2020年,甲入职乙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甲的岗位为车间班长,乙公司可根据员工的工作考核情况,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同时,乙公司规章制度写明对每个员工进行季度工作绩效考核,根据季度考核排名,员工排名连续两个季度在倒数5名内的予以降职处理。甲入职后连续两个季度排名均在倒数5名内,甲对该绩效考核排名没有异议,因此乙公司将甲的岗位由班长调整为组长,职务工资相应降低。事后,甲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认为其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并不存在严重违纪行为,乙公司以末位淘汰制将其调岗,违反双方的合同约定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调岗后降薪亦属违法,要求补齐差额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自身管理要求制定的末位淘汰制度对员工进行调岗降薪的行为是否违法?
法律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在员工岗位调整方面拥有管理自主权,只是该自主权的行使应当符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且用人单位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随意滥用,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做出不合理的变动。
本案中乙公司与甲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乙公司可根据员工的工作考核情况,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再者,甲入职乙公司后工作表现较差,连续两个季度工作考核排名均在倒数5名内,显然甲的工作能力难以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综上,乙公司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及劳动合同约定对甲进行调岗降薪的行为应认定为合法。
点评人:蔡佳绚,有多年集团公司法务工作经验,专注于民商事、劳动纠纷及企业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