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96期【建诺每日法评】:货拉拉女乘客坠车死亡事件,是否构成犯罪?
日期: 2022/06/05
货拉拉女乘客坠车死亡事件,是否构成犯罪?
2月6日,周某通过APP货拉拉平台接到车某的搬家订单。当日20时38分,周某抵达指定地点与车某联系。见面后,车某拒绝周某提供的付费搬运服务,并先后15次独自将行李搬至车上。期间,周某多次催促车某并告知,按规定,等待超40分钟将额外收费,车某未予理会。21时14分,周某驾驶车辆前往目的地,车某坐副驾驶,周某又询问到达目的地后是否需要卸车服务,车某再次拒绝。行驶途中,为节省时间提前通过APP抢接下一单业务,并改了行车路线。途中,车某两次提出偏航,周某未搭理,用恶劣口气表露不满;此后,车某后又两次提出偏航,并要求停车,周某未予理睬。随后车某起身离开座椅并将身体探出车窗外,周某发现后未采取语言和行动制止,也没有紧急停车,仅轻点刹车减速并打开车辆双闪灯。后车某从车窗坠落,周某停车查看,发现车某某躺在地上,头部出血。周某拨打120急救,车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首先,虽然货拉拉司机存在偏航、未提醒乘客系安全带,且服务态度不好的客观行为,这也与车某莎的坠车甚至跳车或坠车行为相关,但周某的行为与车某的坠车之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即:行为人致人死亡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车某莎的死亡来自于自身违反交通规则将身体探出车外坠车甚至跳车而亡。因此,货拉拉司机不构成犯罪。
其次,周某负有的客户安全保护的义务,属于民法上的运输合同义务。这种义务要求司机不能违反交通规则等造成乘客人身财产损失,不包括乘客故意、重大过失等自身造成损失。本案中,车某的死亡来自于自身违反交通规则将身体探出车外坠车甚至跳车而亡,车某对死亡结果负主要责任。但,司机擅自改变行程导致偏航,属于违约行为;也未按照货拉拉内部规定“提醒跟车人系安全带”;同时,服务态度不好的客观行为都和车某的死亡结果相关。因此,周某需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点评:赵玲玲,现为徐宏律师团队助理,专注于民商纠纷等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