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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5期【建诺每日法评】:司机无偿搭载他人发生事故后,责任如何划分?

日期: 2022/06/04


司机无偿搭载他人发生事故后,责任如何划分?

       2021年3月20日,某商贸公司聘请的驾驶员郑某驾驶该公司车辆运送货物,途中遇到朱某提出搭乘请求,考虑到确实顺路,郑某便允许朱某上车无偿搭乘。当车辆行驶至一乡村道路的转弯处时,因剧烈颠簸致使副驾驶一侧的车门被弹开,朱某从副驾驶座位上摔下车受伤,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郑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朱某受伤住院治疗17天,共计产生医疗费约7万元,某商贸公司仅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和住院期间的伙食费、护理费,剩余5万元医疗费需朱某自行垫付。由于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朱某诉至法院要求郑某和某商贸公司支付剩余5万元医疗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郑某及某商贸公司在事故过程中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在事故发生后又主动支付了部分医疗费、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等,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酌情确定减轻车辆所有人某商贸公司对朱某10%的赔偿责任,扣减某商贸公司已支付款项后,对朱某主张的5万元医疗费按43204.30元予以支持。
       《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免费搭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被搭乘方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搭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被搭乘方的责任。



点评:彭露梅,现为梁当利律师团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