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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9期【建诺每日法评】:员工从公司宿舍的床上摔伤,公司需要赔偿吗?

日期: 2022/05/29


员工从公司宿舍的床上摔伤,公司需要赔偿吗?

        2020年11月,某煤矿公司的员工程某在宿舍内摔伤后趴在地上不能活动,随后被同宿舍的同事发现后立即通知公司领导,领导到来后即安排其他同事随120救护车护送程某到医院检查诊治。程某出院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等合计181870.08元。程某主煤矿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理由是认为宿舍属于公共场所,公司系该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以致造成程某人身损害的后果。
        那么,宿舍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公共场所呢?职工宿舍与职工宿舍楼属于不同的物理空间范围,应当区别对待,宿舍房间具有较强的私密性,不属于公共场所。理由如下:首先,职工宿舍楼位于公司内部且安排宿舍管理员,宿舍楼并非是任何人员可以随意出入的场所。因此,就宿舍楼而言,并不能被认定为与商场、宾馆等场所等同的公共场所或经营场所。其次,宿舍楼的公共部分虽然有其他职工出入,但仅就程某所居住的宿舍来说,显然不可能任由其他职工出入,该房间属于宿舍内居住人员的私密空间,程某在宿舍的房间内受伤,该损害与宿舍楼的公共部分无关。因此,宿舍不属于公共场所,煤矿公司不需要承担公共场所管理人的责任。最终,法院也就程某的诉请请求进行了开庭审理,驳回了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点评:梁兴永,系梁当利律师团队执业律师,擅长劳动法、公司法、民商事纠纷,现担任广东建诺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部门的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