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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1期【建诺每日法评】:股权出质是否需要其他股东同意?

日期: 2022/05/21


股权出质是否需要其他股东同意?

       《民法典》实施前,对于股权出质是否需要其他股东同意这个问题,《担保法》与《物权法》有着不同的规定:根据《担保法》之规定,股东想要出质股权,需要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根据《物权法》之规定,股东想要出质股权,只需要签订书面合同并办理质权登记,无需其他股东的同意。
       《民法典》实施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公司股东外第三人出质股权的,不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质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虽然股权出质无需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质权人要实现质权时,就会构成股权的对外转让,此时仍要履行股东过半数同意的程序,公司其他股东对出质股权享有优先购买权。
       当然,如果股东们认为确有必要对股权出质行为加以限制,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单独对股权出质事项进行规定。在章程有规定的情况下,股东出质股权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而不能直接办理股权出质登记。若股东违反章程规定,擅自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出质股东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点评:麻嘉欣,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为杜福香律师团队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