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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6期【建诺每日法评】:个体户用自己姓名作字号会否构成商标侵权

日期: 2022/05/16


个体户用自己姓名作字号会否构成商标侵权

        基本案情:2017年,国内知名企业华某公司起诉成都市一个体工商户华某商店,主张该商店字号使用的“华某”二字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华某商店辩称“华某”为经营者刘某儿子的名字,商店系经工商局审批合法取得该字号的,开业至今已近二十年,使用该字号只因对经营者具有特定的涵义,并没有搭便车的故意,故请求法院驳回华某公司的各项诉讼请求。2021年,经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认定华某商店构成商标侵权。
        笔者评析:经营者使用姓名作字号,对于该行为是否会侵害知名企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结合最高院的判决,笔者认为要点在于:1、涉案注册商标已为大众所广泛知晓,公民虽有权合理使用自己的姓名从事商业行为,但不得侵害他人在先权利;2、经营者从事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服务类似服务的,需充分举证其使用的字号足以避免相关公众将其与涉案商标相混淆,否则被视为攀附,构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点评:吴耀行,多年保险理赔纠纷处理工作经验,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人民调解员。专注于合同纠纷、不良债权、保险有关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