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78期【建诺每日法评】:微信群发表不当言论侵犯名誉权
日期: 2022/05/18
微信群发表不当言论侵犯名誉权
赵小姐与某小区一家美容店因美容服务问题产生矛盾,多次在业主微信群对美容店和美容店股东黄某进行造谣、诽谤、污蔑和谩骂,使用了“精神分裂”、“装疯卖傻”等带有侮辱性的言论和“美容师不正规”、“讹诈客户”等贬损性言辞。法院认为赵小姐没有证据证据其发表言论的客观真实性,将不当言论发至有众多小区住户的微信群,易引发对美容店和黄某的误解,造成美容店和黄某社会评价降低,构成侵权,判决赵小姐张贴致歉声明赔礼道歉,赔偿美容店经济损失3000元和赔偿黄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传统名誉权侵权构成要件是:受害人发生名誉损害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通过微信群发表不当言论的,认定是否侵犯名誉权不仅要符合传统名誉权侵权的全部构成要件,还要综合考虑信息网络传播的特点、传播范围和损害程度等因素。赵小姐在有众多小区住户的微信群发表不当言论的行为符合了传统名誉权侵权的全部构成要件,且较大范围地给美容店和黄某造成负面影响,降低其社会评价,构成侵权。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赵小姐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网络非法外之地,言论自由也需符合法律规定。大家可以在微信群中发表自由言论,但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权益。
点评:张瑞娟,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为执业律师,擅长于民商事、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