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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6期【建诺每日法评】:婚介公司与已婚人士签订的婚介协议,有效吗?

日期: 2022/05/06


婚介公司与已婚人士签订的婚介协议,有效吗?

       案例:林某2020年9月到某婚介公司咨询婚姻介绍服务。在咨询的过程中,林某向该公司销售人员表示,自己尚未离婚,但已与丈夫分居。在咨询人员的引导下,林某一次性交了六个月7800元的服务费。
        交费后双方签订了合同补充协议,协议约定林某以单身的身份接受婚姻介绍服务;三个月内,如果林某能提供离婚证件,婚姻介绍服务则启动,但如果林某未能如期提供离婚证件,服务则暂停延期;如果五个月内林某仍未能提供离婚证件,林某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所交的费用不予退还。
       之后,林某因故未离婚,要求婚介公司退款,但婚介公司只同意暂停服务。林某遂将该婚介公司诉至法院。
       婚介公司辩称,作为成年人的林某在知晓协议约定内容的情况下签订协议,说明其同意履行协议的约定内容。林某未能按时提供离婚证件,属于违约,因此需要承担违约的责任,婚介公司无须退还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有双方的盖章签名,无证据显示存在非自愿的情形,应视为合同成立。但婚介公司明知林某未离婚,仍与其达成婚姻介绍服务合同,并以林某取得离婚证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约定在五个月内未取得离婚证则不退回服务费。该合同条款隐含催促当事人离婚的目的,与善良风俗相悖。是否解除婚姻关系应当充分尊重林某及其丈夫的婚姻自主权,不应受到该协议的不当干涉。因此,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违背了公序良俗,该合同补充协议无效。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婚介公司向林某返还服务费7800元。



点评:彭露梅,现为梁当利律师团队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