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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5期【建诺每日法评】:借名登记后“离婚”的应通过行政途径解决

日期: 2022/05/05


借名登记后“离婚”的应通过行政途径解决

       2011年,因未满20周岁的崔某(女)未达到法定婚龄,不具备结婚登记的条件,即借用其表姐的身份证与陆某(男)至民政部门登记结婚。陆某与崔某于2011年开始共同生活,并共同生育一女。后双方矛盾不断,陆某于2021年10月诉至法院,要求与崔某离婚。本法院经审理后,依法裁定驳回陆某的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了结婚的实质条件:“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同时第一千零四十九条也规定了结婚的形式要件:“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借用他人身份证进行登记,导致欠缺结婚的形式要件,无法认定实际共同生活的当事人存在结婚关系的,应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双方,因借名登记涉及婚姻登记的效力审查,如要求撤销结婚登记,可通过行政途径解决,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点评人:唐婉雯,有多年上市公司工作经验,擅长于婚姻家事、劳动争议纠纷、民商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