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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4期【建诺每日法评】:以没有纳入受诉法院所在地鉴定机构名册为由,提出重新鉴定能否得到支持?

日期: 2022/05/04


以没有纳入受诉法院所在地鉴定机构名册为由,提出重新鉴定能否得到支持?

        以没有纳入受诉法院所在地鉴定机构名册或名录为由,提出重新鉴定,未能证实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重新鉴定事由的,法院不予支持。
        赵某在广州东海公司工作期间不慎跌倒受伤。经赵某自行委托,珠海市某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进行评定,认定其跌伤导致的损伤为十级伤残。被告东海公司认为珠海市某司法鉴定所并非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委托入选专业机构,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东海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赵某自行委托的鉴定机构在鉴定人资格、鉴定程序、鉴定结论等方面存在问题,法院经审查鉴定结论,亦不存在需重新鉴定的事由,故不予重新鉴定。不能以鉴定机构无进入法院对外委托名册为由而否定其证据能力,是否进入法院对外委托名册与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无关。



点评:许妙平,毕业于五邑大学,具有专利代理工作经验,专注于知识产权、民商事纠纷等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