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新闻
主页 / 新闻资讯 / 法治新闻 / 详情
第662期【建诺每日法评】:遗嘱的效力认定的三种情况

日期: 2022/05/02


遗嘱的效力认定的三种情况

       遗嘱经审查后,存在遗嘱全部有效、遗嘱部分无效和遗嘱全部无效三种情形。
       1、遗嘱全部有效
       遗嘱全部有效的情况下,按遗嘱执行。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但存在遗赠扶养协议和遗赠的情况下,遗嘱的效力次于二者。
       2、遗嘱部分无效
       遗嘱在部分无效的情况下,并不影响遗嘱其他有效部分的效力,有效部分按照遗嘱规定的继承,无效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遗嘱部分无效的情形有:
       遗嘱未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没有给胎儿保留继承份额;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遗赠相冲突的部分;
公证遗嘱部分内容确属违法的,公证处应当撤销对公证遗嘱中违法部分的公证证明。
       3、遗嘱全部无效
       如果遗嘱全部无效,死者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如果同时存在数份遗嘱,要审查这数份遗嘱相互之间是否有冲突。没有冲突的情况下,按各份遗嘱的内容分别执行。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之前的遗嘱全部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公证遗嘱在民法典生效以前的法律规定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而且必须要撤销之前的公证遗嘱才可重新订立新的公证遗嘱。《民法典》则推翻了公证遗嘱的最高效力规则,规定公证遗嘱与其他形式的遗嘱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后立的遗嘱也不需要变更或撤销之前的公证遗嘱。



点评人:林福强,毕业于华南农业大学,现为徐宏律师团队、私人财富和家族(企业)财富专业律师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