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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4期【建诺每日法评】:公司负债,股东是否要承担还款责任?

日期: 2022/04/23


公司负债,股东是否要承担还款责任?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根据本条规定,不少人都误认为只要成立公司,公司的负债就全部由公司财产承担,股东无需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其实,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以下情况下,公司股东仍然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1.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2.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3.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4.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5.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6.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股东;7. 股东与公司之间出现人格混同的情形:包括股东与公司资产不分、人事交叉、业务相同等。其中,前四种情况下,股东仍然可以完善出资,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后三种情况,股东则需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来看,股东要想不对公司债务承担还款责任,首先需要完成好自己的出资义务,只有在出资没有瑕疵的情况下,股东才可以不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其次要注意保护公司作为法律主体的独立法人人格,不可将自己的行为、财产与公司的行为、财产混同,否则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将被否定,股东将直接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点评:麻嘉欣,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为杜福香律师团队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