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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5期【建诺每日法评】:以动漫玩具形象为主要元素制作短视频不构成合理使用,构成侵犯著作权

日期: 2022/04/24


以动漫玩具形象为主要元素制作短视频不构成合理使用,构成侵犯著作权

        原告A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范围内对“奥特曼”系列影视作品及其人物形象享有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被告B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其购买的动漫玩具拍摄、制作包含有“奥特曼”系列人物形象的短视频,并将其上传至自有公众号,供公众观看或下载。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对“奥特曼”系列影视作品及其人物形象所享有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偿赔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认为,使用他人作品构成合理使用,需要符合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中,被告使用奥特曼卡通形象并搭配其自主品牌小熊瑞恩形象为主要角色,通过设置一定的场景编写剧本,插入旁白,演绎出不同的情景小故事,并拍摄成小视频上传至网络。在每一段视频结尾都有被告微信公众号的二维码展示。被告在使用涉案作品的过程中,客观上拓宽了自有微信公众号的用户流量,对于提升小熊瑞恩的知名度、推广其自主品牌具有明显作用。同时,被告拍摄上传的视频中涉及“奥特曼”形象的有437段,共涉及33个奥特曼形象,已经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实质损害,不符合著作权法合理使用的规定,构成侵权。
        因此通过购买的方式仅享有动漫玩具的所有权,并不享有著作权,被告以原告的动漫作品制作短视频吸引流量,提高自身品牌形象,不构成合理使用,擅自使用仍构成侵权。


点评:陈社汉 ,毕业于暨南大学,知识产权法学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