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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7期【建诺每日法评】: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日期: 2022/04/16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近日,广州中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案中的债务人在法定诉讼时效届满后又在债权人出具的催还款通知书中盖章确认,而保证人也在约定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中盖章确认。后法院经审理判决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但保证人却不用再承担保证责任,为何同样的盖章确认行为却产生了不同的法律效果呢?又有哪些法律依据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贷款人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能够认定借款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义务的,对于贷款人关于借款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因此,对于债务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在催收函中签字或盖章确认的行为可以被视为其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使得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依法行使权利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在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债权人请求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成立了新的保证合同的除外”。因此,对于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在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催款函中签字或盖章的行为,一般不会产生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效果。
        以上案例从债权人的角度给我们启示,就是当发生纠纷时,记得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和进行补救措施,否则可能就会出现“赢了官司却输了钱”的不利局面!毕竟“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点评:袁淑玲,毕业于广东海洋大学,法学专业,现为王英杰律师团队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