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新闻
主页 / 新闻资讯 / 法治新闻 / 详情
第639期【建诺每日法评】:爱上一匹“野马”,头顶一片“草原”,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日期: 2022/04/08


爱上一匹“野马”,头顶一片“草原”,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某男与某女结婚并且生育一子,某男抚养多年后进行亲子鉴定,发现自己并非孩子的生物学父亲,遂起诉某女离婚,并要求某女返还抚养费及赔偿精神损失N万元。本案中,某男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小编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在离婚诉讼中,作为无过错方,有权就前述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形请求离婚损害赔偿,该赔偿包括物质损害及精神损害。本案中,某女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的事实属于上述规定的第(五)种情形,因此,某男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再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本案中,某女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的事实属于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实际上也属于侵害亲权的侵权行为,所侵害的是男方的身份权。该行为必然会对男方的人格尊严造成损害,男方为孩子付出的亲情与现实情形的矛盾也必然造成精神上的巨大痛苦,故某男有权要求某赔偿精神损害。
        需要强调的一点就是,上述赔偿是建立在离婚的基础上的,如果男女双方没有离婚,这些赔偿请求法院是不支持的。



点评:蔡佳绚,有多年集团公司法务工作经验,专注于民商事、劳动纠纷及企业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