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38期【建诺每日法评】:有效的代书遗嘱要符合哪些要件?
日期: 2022/04/07
有效的代书遗嘱要符合哪些要件?
[案例]周父周母育有三个子女,分别是周文、周武和周祥。周父周母共有一套房屋。周父于2007年去世,周父去世后,没有进行遗产分配。周母亦于2020年去世,留有遗嘱。因对父母遗产分割持有不同意见,周氏兄妹产生争执,诉至法院。
原告周文、周祥诉称:周父、周母生前一直与周武共同生活,周武有能力却未尽到赡养义务,因此周母立下遗嘱将其房屋份额交由二原告继承。同时周文、周祥认为周武未尽到赡养义务,无权继承周父的房屋份额。
被告周武辩称:不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根据法定继承享有周父房屋份额的继承权。同时对于周母所留的遗嘱,原告提交的书面遗嘱和3段视频中都没有显示出这遗嘱的内容是老人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被告对该遗嘱有异议,认为遗嘱无效,应按法定继承。
法院查明,周母生前留有代书遗嘱,明确表明遗产由周文、周祥继承。庭审中,原告申请代书遗嘱的代书人杨某及见证人尚某、梅某出庭作证。被告周祥对遗嘱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是已将遗嘱的内容形成后再由被继承人周母签字,遗嘱内容不能体现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认为周母所立遗嘱具备形式要件,被告没有证据证明代书遗嘱及视频存在伪造、篡改、遗嘱人受胁迫,遗嘱有效,对周母遗产应按遗嘱分配;周父未立下遗嘱,其遗产按法定继承分配。
[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和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能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本案中原告提交的遗嘱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遗嘱代书人及见证人的选任均符合法律规定,经遗嘱代书人及见证人出庭陈述,可以认定该代书遗嘱的真实性。被告周武虽然对该遗嘱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法院对于被告的异议不予采纳,认定原告提交的遗嘱真实有效,对遗嘱人的财产按照遗嘱发生继承,即周母的房屋份额依法由周文、周祥继承。
点评:张家浚,具有多年外贸企业工作经验,现为徐宏律师团队助理,专注家族财富传承、涉外婚姻及企业法律顾问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