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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7期【建诺每日法评】:无须上班、没有风险的“法定代表人”可以当吗?

日期: 2022/04/06


无须上班、没有风险的“法定代表人”可以当吗?

        卢某是宁波某高校的在校学生,2018年,经朋友介绍到A家政公司做兼职。家政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余某告诉卢某,她的兼职任务就是当公司法定代表人,不需要坐班,作为报酬,公司为她缴纳社保,余某还强调这份兼职没有风险。卢某听了很心动,随后成为了A家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持有该公司100%股份,但卢某从未实际参与过公司经营。
        2020年疫情期间,余某告知卢某公司经营不善,让她将公司注销。4月,卢某前往市场监督部门注销了该公司。两个月后,卢某竟收到一张法院传票,得知自己成了被告,起诉她的是月嫂马某。
        2019年3月,马某与A家政公司签订了《月嫂服务合作协议》,约定马某以住家方式为公司推荐的客户提供母婴护理服务,服务期限为2个月,报酬为每月15000元。马某为客户提供了母婴护理服务,但A家政公司仅向其支付了10000元报酬。现因A家政公司已被注销,马某认为卢某作为公司股东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月嫂马某要求A家政公司支付报酬20000元的诉请,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因A家政公司于2020年4月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登记,现马某要求公司股东即卢某对公司所欠劳动报酬承担还款责任,依法予以支持。最终判决卢某向马某支付2万元劳动报酬。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A家政公司虽然已被注销,但卢某在注销时签署了《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因此,卢某作为A家政公司的投资人,应承担A家政公司对月嫂马某所负的债务。
        司法实践中,还有一些刚毕业的大学生刚进公司就被领导安排担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最后公司欠债、老板卷款跑路,挂名法定代表人便成了“背锅侠”。后果呢?“背锅侠”们轻则承担民事责任;重则进入失信黑名单,被限制出境或限制高消费;如果公司存在违法违纪的情况,可能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点评:唐婉雯,有多年上市公司工作经验,擅长于婚姻家事、劳动争议纠纷、民商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