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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2期【建诺每日法评】:“灾难营销”于情不许于法不容

日期: 2022/04/01


“灾难营销”于情不许于法不容

        3月21日,东航MU5735航班坠毁事故令人痛心。而在这令人揪心的时刻,极少数企业却借机搞起了灾难营销。据媒体报道, 2022年3月22日晚,安徽星舞蹈公司、文居地产公司制作了含有东航失事航班元素的宣传海报,通过公司员工群、朋友圈转发。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得知后,第一时间电话通知两公司必须立即删除相关海报,并安排执法人员连夜赶赴现场开展调查,约谈了两公司负责人,留存了广告图片等相关证据,并将依法依规对两公司此行为进行从快从严处理,绝不姑息。另外山西一家房地产公司从坠机事件中看到了营销商机,营销宣传员陈某以该热点事件为背景,与策划部设计师共同制作了一则房地产宣传广告,并通过微信朋友圈进行了宣传发布。目前,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并要求公司内部开展自查整改,该集团员工朋友圈相关内容已全部删除。
        灾难营销不仅是企业社会责任感的缺失,也涉嫌了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订)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第九条第七款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第五十七条明确,有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等行为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生命不容亵渎,法律不容试探。在灾难面前,需要坚守道德和法律的底线,秉持人文关怀,对生命保有敬畏,对灾难持有同情。以上事件也给人们提了一个醒: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发布宣传广告同样要守牢法律底线。微信朋友圈看似是展示自我生活的“圈内”平台,实则具有公开性和传播性,虽然以上事件的当事人没有公开发布广告,但发在朋友圈同样属于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也要受到《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制,一旦涉嫌违法违规,必将为此付出法律代价。



点评:林丹,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多年法官工作经验,擅长处理民商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