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32期【建诺每日法评】:“灾难营销”于情不许于法不容
日期: 2022/04/01
“灾难营销”于情不许于法不容
灾难营销不仅是企业社会责任感的缺失,也涉嫌了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订)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第九条第七款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第五十七条明确,有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等行为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生命不容亵渎,法律不容试探。在灾难面前,需要坚守道德和法律的底线,秉持人文关怀,对生命保有敬畏,对灾难持有同情。以上事件也给人们提了一个醒: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发布宣传广告同样要守牢法律底线。微信朋友圈看似是展示自我生活的“圈内”平台,实则具有公开性和传播性,虽然以上事件的当事人没有公开发布广告,但发在朋友圈同样属于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也要受到《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制,一旦涉嫌违法违规,必将为此付出法律代价。
点评:林丹,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多年法官工作经验,擅长处理民商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