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33期【建诺每日法评】:如何确定遗产管理人?
日期: 2022/04/02
如何确定遗产管理人?
法院调查发现,长女魏某静一支可查后人现均不居住本市,客观上无法对房屋尽到充分、周到的管养维护责任。次女魏某燕一支在魏某生前尽到主要赡养义务,与产权人关系较为亲近,且历代长期居住在遗产房屋内并曾主持危房改造,与遗产房屋有更深的历史情感联系,对周边人居环境更为熟悉,更有实际能力履行管养维护职责,更有能力清理遗产上可能存在的债权债务;魏某燕一支继承人能够协商支持由陈某、卫某共同管理案涉遗产房屋,符合遗产效用最大化原则。
故法院判决指定陈某、卫某为魏某房屋的遗产管理人。
涉案房产因为年代久远,继承人散落各地,造成分家析产困难,存在房屋养护管理问题。《民法典》中创设的遗产管理人制度,通过引入养护管理房屋的竞标方式,让具有养护管理房屋优势条件的继承人来担任管理人,妥善解决了房屋养护问题。
关联法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点评:林福强,毕业于华南农业大学,现为徐宏律师团队、私人财富和家族(企业)财富专业律师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