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新闻
主页 / 新闻资讯 / 法治新闻 / 详情
第633期【建诺每日法评】:如何确定遗产管理人?

日期: 2022/04/02


如何确定遗产管理人?

        基本案情:某市某区某处房屋原业主为魏某(19世纪生人)。魏某育有三女一子,该四支继承人各自向下已经延嗣到第五代,但其中儿子一支无任何可查信息,幼女一支散落海外情况不明,仅长女和次女两支部分继承人居住在境内。因继承人无法穷尽查明,长女和次女两支继承人曾历经两代、长达十年的继承诉讼,仍未能顺利实现继承析产。民法典实施后,长女一支继承人以欧某为代表提出,可由生活在境内的可查明信息的两支继承人共同管理祖宅;次女一支继承人则提出,遗产房屋不具有共同管理的条件,应由现实际居住在境内且别无住处的次女一支继承人中的陈某和卫某担任遗产管理人。
        法院调查发现,长女魏某静一支可查后人现均不居住本市,客观上无法对房屋尽到充分、周到的管养维护责任。次女魏某燕一支在魏某生前尽到主要赡养义务,与产权人关系较为亲近,且历代长期居住在遗产房屋内并曾主持危房改造,与遗产房屋有更深的历史情感联系,对周边人居环境更为熟悉,更有实际能力履行管养维护职责,更有能力清理遗产上可能存在的债权债务;魏某燕一支继承人能够协商支持由陈某、卫某共同管理案涉遗产房屋,符合遗产效用最大化原则。
        故法院判决指定陈某、卫某为魏某房屋的遗产管理人。
        涉案房产因为年代久远,继承人散落各地,造成分家析产困难,存在房屋养护管理问题。《民法典》中创设的遗产管理人制度,通过引入养护管理房屋的竞标方式,让具有养护管理房屋优势条件的继承人来担任管理人,妥善解决了房屋养护问题。
        关联法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点评:林福强,毕业于华南农业大学,现为徐宏律师团队、私人财富和家族(企业)财富专业律师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