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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1期【建诺每日法评】:将他人文字商标拆解后注册并使用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日期: 2022/03/31


将他人文字商标拆解后注册并使用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重庆胖子天骄食品有限公司与重庆老码头食品公司、晋江市内坑镇婧宇调味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2017年,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重庆胖子天骄食品有限公司诉重庆老码头食品公司、晋江市内坑镇婧宇调味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中,被告老码头公司将原告天骄公司享有的“胖子”文字图形商标拆分重组成“月半之子”并予以注册、使用,被告婧宇调味品店销售涉案产品。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老码头公司及婧宇调味品店是否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
        一审法院根据《商标法》第57条第1项、第2项和第3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规定和第63条第3款侵权赔偿数额计算方法的规定,认定被告老码头公司未经原告天骄公司的许可,在其生产的产品上使用与原告天骄公司第12503471号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使用与原告第902855号、第4107352号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公众混淆,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婧宇调味品店销售涉案侵权产品,侵害了原告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因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老码头公司和婧宇调味品店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被告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律师认为,虽然被告将原告注册商标拆分重新注册商标并获得商标权。但是,其在注册商标的使用明显与原告商标构成近似,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并且被告将原告商标拆分后再注册也明显具有“搭便车”的主观恶意。一审法院在审理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对两商标进行比较后认定被告商标构成侵权合法合理。所以,各位商家千万不要心存侥幸去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只有创新品牌才能走得更远!



点评:黄启乐,执业律师,毕业于暨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广东建诺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骨干成员,擅长处理知识产权及民商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