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31期【建诺每日法评】:将他人文字商标拆解后注册并使用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日期: 2022/03/31
将他人文字商标拆解后注册并使用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重庆胖子天骄食品有限公司与重庆老码头食品公司、晋江市内坑镇婧宇调味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一审法院根据《商标法》第57条第1项、第2项和第3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规定和第63条第3款侵权赔偿数额计算方法的规定,认定被告老码头公司未经原告天骄公司的许可,在其生产的产品上使用与原告天骄公司第12503471号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使用与原告第902855号、第4107352号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公众混淆,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婧宇调味品店销售涉案侵权产品,侵害了原告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因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老码头公司和婧宇调味品店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被告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律师认为,虽然被告将原告注册商标拆分重新注册商标并获得商标权。但是,其在注册商标的使用明显与原告商标构成近似,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并且被告将原告商标拆分后再注册也明显具有“搭便车”的主观恶意。一审法院在审理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对两商标进行比较后认定被告商标构成侵权合法合理。所以,各位商家千万不要心存侥幸去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只有创新品牌才能走得更远!
点评:黄启乐,执业律师,毕业于暨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广东建诺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骨干成员,擅长处理知识产权及民商事纠纷。
粤公网安备440703024407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