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新闻
主页 / 新闻资讯 / 法治新闻 / 详情
第628期【建诺每日法评】:从侵害“卡波”技术秘密纠纷案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

日期: 2022/03/27


从侵害“卡波”技术秘密纠纷案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

        基本案情:广州天赐公司主要从事卡波产品技术的自主研发。2007年12月30日,华某与广州天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及《商业保密、竞业限制协议》,并签收了公司的《员工手册》,就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竞业限制等方面进行了约定。2012至2013年期间,华某利用其卡波产品研发负责人的身份非法获取卡波生产技术中的生产工艺资料后通过U盘拷贝或电子邮件发送的方式发送给安徽纽曼公司的刘某等人。安徽纽曼公司利用天赐公司工艺设备技术生产出卡波产品并向国内外销售。天赐公司于2017年10月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华某、刘某、安徽纽曼公司等共同侵害了两天赐公司卡波配方、工艺、流程、设备的技术秘密要求华某、刘某、安徽纽曼公司、胡某、朱某等立即停止侵害技术秘密,共同赔偿两天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7000万元。
        裁判结果: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经审理,判决安徽纽曼公司赔偿天赐公司经济损失3000万元及合理开支40万元,华某、刘某、胡某、朱某对前述赔偿数额分别在500万元、30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分析:本案的判决结果与查明的侵权数额相比差距较大,法院明确本案适用惩罚性赔偿标准对被告安徽纽曼公司的侵权行为进行处罚。那么适用惩罚性赔偿标准的适用条件有哪些呢?首先,惩罚性赔偿作为对侵权人的加重处罚,对侵权行为的可责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仅针对故意侵权。其次,适用惩罚性赔偿还需要判断侵权情节是否严重,民法典和各知识产权单行法中皆将“情节严重”作为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客观要件。同时,侵权情节的严重程度与最终的惩罚性赔偿倍数也存在比例关联。是否完全以侵权为业、侵权规模大小、持续时间长短、损失或获利情况、是否举证妨碍”等都是情节是否严重认定要件,在具体案件中应考虑被告行为符合的情形,确定其情节恶劣程度,并最终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



点评:何山,西南政法法学学士,广东建诺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骨干,擅长于知识产权和保险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