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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7期【建诺每日法评】:承租人能否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

日期: 2022/03/26


承租人能否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

        甲公司将场地出租给乙公司。乙公司经甲公司同意,在涉案场地投资建设水泥面灌溉以及搭建相应的停车场配套设施(收费亭、安保人员休息室等)。双方合同期满后,甲公司起诉要求乙公司拆除设备、恢复原状等,乙公司反诉要求折价补偿附属物价值。究竟甲公司是否需要补偿乙公司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出租人无须向承租人补偿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费用,但是有约定从约定。本案中,甲乙双方事前未就装饰装修的处理进行约定,未约定合同期满后出租人应补偿承租人附合的装饰装修费用,因此乙公司要求甲公司补偿其装修添附的附属设施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甲公司无须向乙公司补偿。
        提醒: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对涉案租赁物进行装饰装修,应取得出租人同意。



点评:张秀珍,毕业于广东财经大学,曾在法院任职,现为知识产权小组骨干成员,擅长于处理民事领域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