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新闻
主页 / 新闻资讯 / 法治新闻 / 详情
第616期【建诺每日法评】:文体活动中“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

日期: 2022/03/12


文体活动中“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

        案情:宋某与周某均为羽毛球业余爱好者,多次参加羽毛球比赛。一次羽毛球比赛中,宋某防守未果,不慎被羽毛球击中右眼。事后,宋某将周某诉至法院,要求周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
        法院认为,竞技体育运动具有对抗性、人身危险性的特点。羽毛球运动除扭伤、拉伤等常规风险外,更为突出的风险即在于羽毛球移动速度快,运动员如未及时作出判断即会被击中,导致受伤。宋某作为多年参与羽毛球运动的爱好者,对于此项运动的危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害,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而宋某仍自愿参加比赛,属于自甘风险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本案中,周某杀球进攻的行为属于正常技术动作,周某并不存在故意或明显违反比赛规则的情形,因此不应认定其存在重大过失,且现行法律未就本案所涉情形适用公平责任予以规定,故宋某亦无权根据公平原则来主张周某承担赔偿责任或分担损失。



点评:赵霜霜,现为杜福香律师团队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