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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5期【建诺每日法评】:村民受雇陪同他人体检时猝死,谁应赔偿?

日期: 2022/03/11


村民受雇陪同他人体检时猝死,谁应赔偿?
 
        村民李某受雇于村委会, 为本村的其他村民去医院体检时提供陪护服务,但在陪护过程中,突发心源性疾病,经抢救无效后宣布临床死亡。李某家属能否要求村委会赔偿?
        案例分析:村委会雇请村民李某为本村其他村民检查身体提供陪护服务是一项具体的劳务工作,双方之间成立短时的劳务关系,故应当认定李某系在向村委会提供劳务的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村委会作为接受劳务方没有实施任何侵权行为,李某死亡应属于意外事件;李某在陪同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其自身与村委会对此均无过错,应依据《民法典》第1186条的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处理本案。而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要满足以下要件:
        一是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该因果关系应当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即在一般情形下,依照社会一般见解或一般的知识经验、认识水平,具有发生同种损害结果的可能性,才具有因果关系;
        二是行为人均无过错;
        三是损害结果,一般要求损失巨大,且为财产性损害,其中包括侵害人身权造成的财产损失;
        四是适用范围限于法律有明确的规定。而民法典明文规定的可以适用公平责任的情形有紧急避险、监护人责任、丧失意识侵权责任、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高空抛物致害责任五种。
        综上,李某死亡应属于意外事件,但村委会作为劳务活动的受益者,李某家属可以请求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点评:刘国欣,现为衡森飚、冼秀玲律师团队成员,具有多年市直机关单位工作经验,专注于劳动仲裁、民商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