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新闻
主页 / 新闻资讯 / 法治新闻 / 详情
第605期【建诺每日法评】:从微源码诉腾讯公司案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

日期: 2022/02/28


从微源码诉腾讯公司案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

       基本案情:深圳微源码软件开发公司在腾讯公司旗下微信平台开设公众号,用于推广宣传和代理销售,其所拥有的26个公众号均属于认证公众号中的服务号,不仅可以开展发布信息和咨询的自媒体活动,具有自媒体的宣传推广功能,更是综合营销平台,可以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腾讯公司在未事先通知微源码软件开发公司的情况下,封禁其在微信公众号平台上开办的所有微信公众号。深圳微源码软件开发公司提交的报告显示,微信和WeChat合并月活跃用户量达到6.5亿。深圳微源码软件开发公司认为微信、QQ、陌陌等移动互联网即时通信和社交软件的统计数据显示微信用户远超过其他移动互联网即时通信和社交用户数量,证明本案涉及的微信产品在移动社交通信行业占有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腾讯公司禁止其使用合法取得的微信公众号的行为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构成垄断,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3日作出(2017)粤03民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本案原告诉讼请求未能获得支持的根本原因在于其未能明晰互联网平台基础服务与增值服务之间相互独立的关系。其虽然举证证明微信月活用户数量较大,但这仅意味着腾讯公司在即时通讯领域居于支配地位。而原告所被关停的公众号是基于微信平台独立的商品宣传、销售平台(商家号平台)。因此法院基于没有证据显示腾讯公司在电子销售领域也具有支配地位,原告仍可通过自办网站、微博等实现其宣传销售目的基本事实判决不支持其诉讼请求。



点评:何山,西南政法法学学士,广东建诺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骨干,擅长于知识产权和保险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