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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3期【建诺每日法评】:《民法典》下的居住权

日期: 2022/02/25


《民法典》下的居住权

       2016年,李大爷的妻子许阿姨临终前立下遗嘱将自己婚前购买的房产赠与弟弟许先生,李大爷只享有居住权。2020年年底,许先生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打算将房屋挂牌出售,李大爷担心房屋卖出后自己的居住权益无法保障。适逢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正式施行,李大爷根据《民法典》有关居住权的规定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了居住权登记。自此,李大爷的居住权有了切实保障,即使许先生出售房屋,李大爷仍有权利继续居住。
       居住权是《民法典》新增的一种用益物权;是指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以满足生活居住需要的权利。
       居住权通过合同约定或者遗嘱方式享有,除另有约定外,居住权的设立是无偿的。设立居住权需要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之日起正式设立。设立居住权的房屋不得出租,无论居住权人还是房屋所有权人都不得将房屋出租以获取利益。除不得将居住权房屋出租外,居住权还不得转让、也不可继承。即是说,设定居住权的房屋,在居住权消灭前只限居住权人占有使用。
       在此提醒大家,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居住权可以通过合同方式、遗嘱方式设立。无论是通过哪种方式设立居住权,都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否则居住权无效。同时,购房人也应当注意,在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自己有意购买的房屋是否登记有居住权,以免出现“房子归你、但你住不了”的尴尬情形。



点评:麻嘉欣,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为杜福香律师团队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