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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0期【建诺每日法评】:交通事故中,车辆登记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日期: 2022/02/22


交通事故中,车辆登记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被告孟某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与驾驶自行车的原告李某的母亲惠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孟某、惠某负同等责任。案涉三轮载货摩托车为实际使用人孟某于潘某经营的三轮车店购买,孟某无江阴市居住证,故将该车行驶证登记在潘某妻子曹某名下。事故发生时,孟某已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人民法院认为:在没有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出借身份证的个人、机动车出售方只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需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过错应是与损害发生有关的过错。本案中,曹某、三轮车店的违规行为与事故发生没有因果关系,虽促成三轮车上路,但未影响孟某的驾驶资质、驾驶能力;其次,曹某、三轮车店并未实际支配并占有、使用该车,因而没有管理之责。故曹某、三轮车店无需承担责任。
       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各地出台政策限制摩托车上路,致使一些不具资格的购买者借名上牌,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分配问题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责任承担的认定应回归基础法律关系,从侵权责任纠纷认定的基本要素出发,考察名义登记人之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对此《民法典》第1209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过错的,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类案件中名义登记人并未实际管理和支配车辆,借名行为虽违反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具有一定过错,但该过错并非怠于审查驾驶人资质和能力,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其次,应对民法领域与行政法领域的行为作出区分,对于其出借身份证的违规行为,可由相关行政机关予以处理。



点评:黄宏安,执业律师,有多年企业、行政机关工作经验,擅长民商事、劳动纠纷、婚姻家事等诉讼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