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90期【建诺每日法评】:商家虚构原价后打折是否构成价格欺诈?
日期: 2022/02/21
商家虚构原价后打折是否构成价格欺诈?
该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后中级人民法院判定该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应向王先生支付三倍赔偿金;因诉争产品已经被王先生食用,且王先生同意本案中不再要求退货退款,法院不再做处理;因王先生主张误工费、交通费但未就此提交任何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为什么法院会认定该公司存在价格欺诈行为?其主要是根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意见的通知》等规定中关于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诱骗他人购买的,应属价格欺诈行为,其中“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7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7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案件中,该公司在销售巧克力的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并未以所标原价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价格欺诈行为,故该公司应对其价格欺诈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承担赔偿责任。
其实除了春节这样重大节日外,很多时候其他节庆期间,商家往往也会推出各种眼花缭乱的促销活动,为了避免误入无良商家的“优惠”陷阱,在此提醒消费者切勿盲目、冲动消费。若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怀疑商家存在价格欺诈行为,除保留购物发票或交易凭证外,还应当及时采集并留存商家关于“原价”或“折扣”的标示证据,必要时可进行公证,以强化相关证据的证明力。之后,消费者可与商家进行交涉,要求其退还货款并支付赔偿金。如双方协商不成,消费者可以向价格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点评:袁淑玲,毕业于广东海洋大学,实习律师,现为王英杰律师团队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