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77期【建诺每日法评】:租客欠租搬离,房东能否行使留置权扣押租客物品?
日期: 2022/02/08
租客欠租搬离,房东能否行使留置权扣押租客物品?
案情:租客与房东签订5年的厂房租赁合同。因新冠疫情影响,租客在承租的第2年就开始拖欠租金,且搬离承租厂房,房东为了阻止租客搬离,扣押其生产设备。在租客拖欠房租的情况下,房东能否行使留置权,扣押其生产设备以维护自身权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关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规定,行使留置权的前提条件为债权人已“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因租客与房东之间是租赁合同关系,租客未能举证证明其在“行使留置权”前对生产设备已“合法占用”,故认定房东无法行使留置权扣押租客物品。
结合判例以及留置权的成立条件分析,当租客欠租搬离时,房东并不能当然地行使留置权扣押租客物品。扣押物品这个看似合情合理的做法实则违反法律规定,房东需要留个心眼,以免被租客控告侵权。
点评人:何韵怡,有多年法院工作经验,专注于民商事、婚姻家事及劳动纠纷等领域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