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72期【建诺每日法评】:华为公司诉刘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惩罚性赔偿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具体应用
日期: 2022/02/02
华为公司诉刘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惩罚性赔偿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具体应用
一、基本案情
华为公司系第21534236号“HUAWEI”以及第21534095A号“HONOR”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上述两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包括触摸屏等。经过长期的宣传和使用,上述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刘某未经华为公司许可,从2018年5月起购入液晶显示屏和带有“HUAWEI”“HONOR”等标识的玻璃外屏等材料组装加工成屏幕总成并通过网店对外销售。2020年5月,深圳市公安局抓获刘某并当场查扣了带有“HUAWEI”“HONOR”标识的屏幕总成共计十个型号。2020年10月,检察机关就该案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制造并通过网店销售的假冒“HUAWEI”“HONOR”注册商标屏幕总成合计14139件,合计销售金额2165871.11元,认定刘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0万元。该刑事判决已生效。基于上述事实,华为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刘某停止侵权并赔偿华为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二、裁判结果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刘某从2018年5月至案发,一直在制造、销售假冒华为涉案注册商标的屏幕总成,以侵权为业,其主观故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以及生效刑事判决,计算刘某侵权获利数额为14139件×20元=282780元,按照侵权获利的二倍确定赔偿金额为565560元,全额支持华为公司要求刘某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的诉请。
三、意义
本案适用加倍惩罚的法律规定,厘清了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中惩罚性赔偿基数的适用情形,有利于刑民交叉案件中知识产权诉请赔偿的计算,更大程度的弥补权利人的经济损失。
点评:许妙平,毕业于五邑大学,具有专利代理工作经验,专注于知识产权、民商事纠纷等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