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66期【建诺每日法评】:骗炮,算强奸还是诈骗?
日期: 2022/01/27
骗炮,算强奸还是诈骗?
孙某丈夫两年前去逝,由于孙某没有一技之长,也没有多少文化,难以找到理想的工作,累的活又不愿意干。一天,和几个姐妹闲聊了,其中一个告诉他可以快点赚钱生意。孙某想想自已还年轻,该攒点钱,于是将上小学的女儿送到乡下姥姥家照料,自已在家干起了卖淫的勾当,有人专门为其介绍客人,从中抽利,孙某通过微信与客人取得联系,领到自已家中交易。2018年8月一天,有人给孙某介绍了一个大老板刘某,孙某见到刘某果然不一般,一身笔挺的西装,掖下夹着一个大大钱包,对孙某说,我让我的司机回去了,其实刘某是坐公交车来孙某家的。进门聊天中,刘某有意无意地打开钱包,露出厚厚一沓子钱,孙某一看遇上了大生意,自已也装得好象对钱无所谓的样子。没等孙某开口,刘某就说五千元,顺手从钱包拿出一个厚厚的信封,放在桌子上。孙某也不好意思现场清点,两人就开始发生性关系,完事后,刘某突然接到一个电话,告诉孙某,我的司机来接我,公司有一份协议要签,并让孙某躺好不要送,自已匆匆穿上衣服,快速离开孙某家,快速跑到附近公交站溜了。孙某穿好衣服起床,美滋滋地打开信封,一看竟全是冥币,后孙某报案,被强奸。警方调取当时时间段附近监控,很快锁定了无业青年刘某。
那么,刘某构成犯罪吗?如果构成,构成什么罪?
可能有人认为,刘某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是侵犯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的犯罪,通俗地说,妇女发生性关系时,必须完全自愿。本案中,孙某与刘某发生性关系时,孙某很清楚与眼前的这个男人发生性关系,孙某之所以心甘情愿地与一个陌生人发生性关系,基于这个人给了她一大笔钱,因此,在孙某与刘某发生性关系时,并没有违背孙某的意志,因此,本案中,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虽然刘某不构成强奸罪,但可能有人认为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侵犯的法益是公私财产物,不包括其他非法利益,本案中,刘某骗取的是孙某的性利益,不能用财产价值来衡量,性利益不诈骗罪侵犯的法益。
本案中,刘某的行为无罪。但刘某和孙某双方的行为为违反治安管理的卖淫嫖娼行为,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分别对孙某、刘某二人进行治安处罚。
点评人:陈锦轩,毕业于孝感学院,现为执业律师,擅长刑事、合同、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