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65期【建诺每日法评】:车损险中“按责赔付”的格式条款无效
日期: 2022/01/26
车损险中“按责赔付”的格式条款无效
当前,因车损险中约定保险公司按照机动车所负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的效力争议引发了大量的纠纷,那么实践中,法院如何认定车损险中“按责赔付条款”的效力呢?
法院观点:车损险中“按责赔付”的格式条款无效!
理由如下:
1.从投保的目的看,投保人投保车损险,就是为了保证投保人发生车损时减轻自已的损失。“按责赔付”条款不符合保险合同缔约目的,也有违公平原则。
2.从保险法及民法典相关法律条文来讲,车损险按责赔付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根据《保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在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无责的情形下,该条款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排除了被保险人获得保险金这一主要权利,该条款无效。
3.从法律原则方面讲,保险法实行的是保险人先行赔付原则,当保险事故发生后,无论被保车辆是否有责,保险人均应依法先行对投保人支付赔偿金。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点评人:谢晓骏,具有多年银行个人及公司信贷经验,专注金融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