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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4期【建诺每日法评】:为解除非法关系出具的借条,不具备法律效力

日期: 2022/01/25


为解除非法关系出具的借条,不具备法律效力

        王先生和赵女士是情人关系。王先生系工地包工头,负责承揽工程,而赵女士则在工地上为工人提供伙食。后双方分手,王先生为摆脱赵女士的纠缠而向赵女士出具了一张金额为30万元的借条,赵女士同时向王先生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双方今后互不干涉。然而,当赵女士拿着借条再次出现在王先生面前向其索要30万元时,却遭到拒绝。
        赵女士称,自己与王先生合伙分包工程,借条上的30万元是合伙利润分配款转为的借款。王先生却对昔日情人的说法不予认可,认为双方并没有所谓的合作承包工程或者借款的事实,该借条上的30万元实际上是两人分手时其承诺支付的“分手费”。那么问题来了,本案中王先生签下的借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小编认为,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础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赵女士仅凭借条无法证明其与王先生之间存在的个人合伙的法律关系,且借条上所载明的内容,也无法证明赵女士陈述的合伙利润分配款转为借款的事实。再者,《民法典》第153条明确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王先生为解除与赵女士的非法关系而出具借条显然有悖公序良俗,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据此,本案赵女士无权要求王先生向其支付所谓的“借款”,法院最终也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点评:尹浩州,现为梁当利律师团队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