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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9期【建诺每日法评】:网络购物因标价错误,卖家不发货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日期: 2022/01/20


网络购物因标价错误,卖家不发货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2018年8月某日,王某在某发贸易公司开设的网店看到其标注售价为2788元一台的制冰机,王某心动并下单。但下单当晚,该网店客服却致电王某,称该网店初营业,王某系第一单客户,因商家价格录入错误,导致该笔交易成交价格远低于市场价,不愿意发货,要求王某取消订单并赔偿王某500元。王某回复不要赔偿,只要制冰机,并认为某发贸易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消费欺诈,在与商家几经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王某将该贸易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1.某发贸易公司返还王某货款2788元,赔偿经济损失800元;2.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依据《电子商务法》第49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法院据此认定王某与该网店买卖合同已成立,但由于网店因疏忽大意标错案涉商品价格系意思表示不真实,系对交易金额的重大误解,并非故意告知王某虚假情况,因此不构成欺诈。
       再依据《民法典》第147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法院认定双方买卖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网店应当自知道其错误标价行为之日起九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又依据《民法典》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院认定该网店系因自身过失导致合同被撤销,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违反了先合同义务中的诚信缔约义务,损害了王某的信赖利益,应向王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鉴于网络购物的盛行伴随着纠纷的增长,标价错误作为其中的常见种类。因此,法院对此种错误认定“欺诈”时持审慎态度,但要求卖家对其自身过失负责,承担标价错误的赔偿责任,是稳定消费信心、平衡各方利益、维护市场秩序的应有之意。



点评:袁淑玲,毕业于广东海洋大学,法学专业,实习律师,现为王英杰律师团队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