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60期【建诺每日法评】:公平责任不应成为“和稀泥”的法律依据
日期: 2022/01/21
公平责任不应成为“和稀泥”的法律依据
67岁的谷某在某超市购物时,口袋里放了两只鸡蛋未结账便欲离开,因被超市员工发现并拦下询问,谷某便返回超市内。但在将两只鸡蛋悄悄放回超市置物柜后,谷某却突然倒地。超市员工立即拨打110报警,亦有群众对谷某进行心肺复苏。救护人员及时赶到超市进行急救,并将谷某送至南通市中医院抢救。谷某后因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死亡原因推断为心肌梗死。谷某某、杜某系谷某亲属,提起诉讼要求某超市对谷某的死亡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了原告谷某某、杜某的诉讼请求。谷某某、杜某不服,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某超市作为谷某某不当行为的直接利益方,其员工的劝阻方式和内容均在合理限度之内,不具有违法性,应认定为合法的自助行为。谷某倒地具有突发性,超市员工难以对其身体状况进行判断,且已经及时处理并施救,超市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据此,中级人民法院于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司法实践中,受害者遭受人身伤害甚至丧失生命等严重后果的,即使相对方没有违法行为,部分裁判也会从照顾弱者、缓和矛盾的角度出发,酌定相对方补偿受害者,但这类裁判在效果上往往存在较大争议。
公平责任不应成为“和稀泥”的法律依据,任何人都不能将自身应承担的风险转嫁他人,不是所有损害都应由他人来赔偿填补,损害发生如果不具有法定原因,不能要求他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本案从平衡权益保护和行为自由的角度,重申了杜绝结果责任主义的价值导向,符合民法典有关公平责任的规定精神。
点评:黄宏安,执业律师,有多年企业、行政机关工作经验,擅长民商事、劳动纠纷、婚姻家事等诉讼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