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56期【建诺每日法评】:在电影海报上使用与电影时代背景相关的美术作品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日期: 2022/01/17
在电影海报上使用与电影时代背景相关的美术作品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2015年,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诉被告浙江新影年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华谊兄弟上海影院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是著名动画形象“葫芦娃”及“黑猫警长”的著作权人,被告是电影《80后的独立宣言》制片方及宣传方。原告认为,被告方在电影宣传海报中使用了上述动画形象,构成侵权。而被告方则辩称在电影海报中引用涉案动画形象是为了说明电影主角的年龄特征,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因此,本案重点在于被告方的行为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综合考虑被引用作品的性质是否属于已经公开发表、引用他人作品的目的、被引用作品占整个作品的比例、是否会对原作品的正常使用或市场销售造成不良影响等因素认为被告方不构成侵权。其后,原告方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旧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并在判决中进一步阐明了,国家授予创作者专有权利目的并不是为了创作者对作品的传播和使用进行绝对的垄断,而是保障创作者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保护社会公众对作品的借鉴和引用,最终达到推进社会发展的目的。
结合本案案情,我认为二审法院的判词非常明晰地说明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立法目的以及审判原则。知识产权固然需要保护,但也需在权利人与社会大众中达到一个合理平衡,才能促进文化产业的进步。
点评人:黄启乐,执业律师,毕业于暨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广东建诺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骨干成员,擅长处理知识产权及民商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