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55期【建诺每日法评】:单方制作的流水账的证明能力
日期: 2022/01/16
单方制作的流水账的证明能力
2017年始,汤某从董某处购买染料,由汤某派员到董某处取货,货款结算方式为现结,当不能现结,则由提货人员在送货单上签名,再由汤某向董某支付货款。付款后,汤某取回已结清的送货单。双方的所有交易,董某均自行制作流水账记录。后,董某称汤某未付清货款诉至法院,法院依法确认董某的流水账,对其主张货款的诉求予以支持。单方制作的流水账为何能被法院采信?
不可否认,单方制作的流水账证明能力确实偏低,大部分情况不被认可,但若能与其他证据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则能被采信。本案中,原告提供送货单、流水账举证证明,被告提供送货单、多笔付款凭证抗辩数额足以覆盖原告诉求的金额。经过审查,原告单方制作的流水账能与双方的交易一一对应,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因此法院采纳该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的规定,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
在此,提醒各位,若做流水账记账,则尽可能要记完整,争取客观真实反映交易全过程,能够做到与其他凭证相对应,这样更能提高流水账的证明能力。
点评:张秀珍,毕业于广东财经大学,曾在法院任职,现为法律顾问团队骨干成员,擅长于处理民事领域法律事务。